备受关注的西安奔驰女车主“撒泼式维权”有了最新结果。

  5月27日,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100万元罚款。

 4月11日“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发舆论关注。维权女车主表示其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的价值66万全新进口奔驰CLS300,还未开出4S店该车发动机便出现漏油问题。且与4S店沟通后被告知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事件经曝光,并由此揭开汽车销售领域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保险捆绑消费等“汽车行业黑幕”,产生汽车行业的蝴蝶效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通报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中称,关于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给W女士的轿车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

  另对于女车主缴纳金融服务费的第三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

  两项处罚罚款合计100万元,收缴国库。

   另据调查,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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