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丹东晓程
天价过路费案件让一些问题浮出水面。透过这件事,人们发现,是中国高速公路收费最高与承受收费能力最差这一尖锐矛盾,引发了天价过路费这一畸形案件。
即使真正的主犯时军锋不露面,对天价过路费案犯罪嫌疑人判处无期徒刑也根本不能服众,不能得到社会认同,执法效果将引起负效应。为什么?因为相关规则缺乏严谨性,也就缺乏了应有的威严。
缺乏应有的威严和先天依存性缺陷的规则,是最容易受到破坏的。一旦受到破坏,则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法治的公信力也将遭到破坏。违法者容易引起人们的普遍同情,单一的违法现象将蔓延为普遍的违法现象,这便是破窗效应。
刚刚实施的摇号购车政策,是个治堵的规则。这个规则的严谨与否,要看是否具有屏蔽和发现违背规则现象的先天潜质。一旦缺乏这个潜质和相对人的依从性,就容易被破坏。而破坏规则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的追究处理,就很容易产生破窗效应。
虽然北京治堵方案中的“限牌令”已经出台6天了,但仍有市民不断收到这样的短信:某某“俱乐部最后一批车,限量销售,可以上牌,最后3天,欲购从速。”有媒体记者实地暗访,销售人员明确表示,“我们有特殊渠道,能开出23日的发票,保证5天内上好车牌,否则全额退款。”而办成这样好事儿的前提是,一辆5万余元的车要加价2万。
据知情人透露,4S店之所以能开出23日发票,是因为更改了打印发票的税控机的系统时间。
政策一出,对策跟进,很容易因发规则被破坏的连锁反应。因为摇号购车限制的是多数人,守规则的得不到鼓励和保护,破坏规则的得不到处罚,更容易引发破窗效应。
天价该路费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破窗效应的生成。首先相关规则本身有问题。
一、高速公路收费规则。
1、全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各行其是,价格垄断,缺乏审计监督和法律监督。
目前的收费标准是为偿还贷款制定的,但偿还贷款收费有法律期限,或者15年,或者20年。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方制定,没有听证,没有依据,没有期限说明,而物价局的批准又与民意相去甚远,对于物价局来说,高速公路或者交通部是强势部门,可以有办法让物价局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无限制通过,形成垄断价格。而且收费额度、资金流向,从不向拥有知情权的民众公开透明,缺乏正常的定期审计监督。事实上,有的高速公路从一开始就是腐败窝案的爆发点。
这样产生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乱局从一开始就失去了严谨性,属于规则威严的先天缺乏,对社会整体没有信服力,让缴费个体没有依从性。
2、对高度公路执法不严,对个体逃费违法必究,法律面前出现了不平等。
早些时候,交通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发文指出的高速公路管理乱相,如今愈演愈烈:一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有些失控,造成公路沿线收费站点过密;二是有的地方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出现了边修建边收费、未修建先收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正确执行;三是转让公路收费权未能按规定程序审批,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四是收费管理、核算、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力,致使“收费还贷”的功能无法保障;五是收费机构设置庞大,以费养人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影响还贷能力。
据了解,有些高速公路已经完成了贷款,却还继续收费。这便违反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条例》。而告诉违规收费、违法行事,没有得到追究,破坏了规则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失去了更多的依从性基础。
高速公路将自己屏于法律的监督之外却将交费人纳入自己和法律的严格监管之下,更难服众。
二、宣判无期徒刑的法律规则。
《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根据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是无期徒刑,一个是3-7年有期徒刑,两者之间的差别非常大。
律师周泽提出律师审判依据的9号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不足为据。虽是个人认定,但至少说明规则本身有争议,不严谨。
不严谨的规则遭遇不严谨的依法刑侦者和法律执行者审判者,结果不堪设想。
律师周泽认为,将享有收费权的部门未能行使的收费权而失去的利益,等同于“诈骗公私财物”所指的“财物”。这完全是错误的。
而且,就在昨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武方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会对时建锋等人的罪名进行详细研究。时氏兄弟的罪名或由诈骗罪更改为伪造车牌罪。
北京摇号限购规则事关重大。能不能坚持公正,长其执行,发挥效力,一方面要让相对人守规矩,另一方面让被规则限制的和处于对规则的尊重而遵守规则的人得到鼓励。
今晨看到一则消息,北京一位领导声明将用班车运送上下班职工。这就是对被规则限制的不能买车的人的一种疏导性补偿和鼓励,让被限制购车的人公平享受公共资源和拥有享受公共资源的机会。这样的鼓励越多,对规则的保护越有效,而不是单纯惩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