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网 评论】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拟规定醉驾伤人后保险公司要赔偿。

在美国、欧洲、日本这些汽车工业早一步繁荣的国家,对于酒驾和醉驾早已制定了几乎可以成为严苛的法律,对于一直以自由民主来标榜自己的这些发达国家来说,对喝高了而且开车的人的惩罚一点也不民主,甚至达到了连坐的标准。

在美国,对酒后驾车采取“零容忍”,甚至可定性为谋杀罪。尽管交通规则在美国各州虽有差异,但禁止酒后驾车这一条,在绝大多数州都一致,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许多州,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致死的,将被定性为二级谋杀罪判刑,并须支付巨额赔偿。而凡是有醉酒记录者,次年的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

在瑞典,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2年,轻者被扣驾驶证1年。司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驾驶车辆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如果发现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将最高判处2年监禁。

在德国,对青少年酒后驾车行为,德国实施了“零容忍”政策:凡是21岁以下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饮酒,无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浓度,均被视为酒后驾车,处以罚款和扣分。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0.03%就罚款,到了0.05%就吊销驾驶执照一个月;如果再犯,将处罚更高的罚款,并吊销驾照三个月。此外司机还要受到180天的监控观察,在此期间不得饮酒,违规者将面临终生不得驾车。对驾驶商用车辆的人,绝对不能沾酒。

在日本,除对酒驾车主做出惩罚外,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日本《道路交通法》设有“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和“同乘罪”等罪种,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多种共犯行为分别入罪。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惩治。

而在中国,2011年出台的酒后驾驶新规定明确: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2000元,吊销驾驶证。 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禁驾。

至此,我们终于有了一个严格的针对酒驾的法律规定,新规定出台后,交通肇事明显减少,因酒驾造成的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也明显减少,直接受益者就是人民群众和保险公司。

而此次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是对新交法的一种补充,使之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作为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展意外后,利用醉驾违法这种漏洞去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这本身就是件没良心的事。按照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观,你收了保险钱,就应该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的时候承担责任,无论这意外的责任者是谁,无论法律怎么样去规定。因为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在事故之后的善后工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能因为驾驶者本身的原因,就拒绝赔偿保险金,给已经发生事故的家庭带来更大负担。

在山东济南,早有保险公司赔偿醉驾事故的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包含了更深层的意义,其立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决定了保险公司在醉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并赔偿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才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还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至此,中国交通法规中针对醉驾的惩罚和醉驾肇事后的赔偿都有了明确规定,社会可以更加严厉地打击醉驾,同时又找好了为醉驾擦屁股的强制保险公司,这样前护后拥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上已经将醉驾的危害减到了最低。新的赔偿规定并非要为醉驾者张目,而是不希望醉驾肇事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失去善后的能力。

新交法让驾车者认识到法律的严岢,从此不再酒驾,彻底地履行一个驾驶者应有的责任。新的赔偿规定则让保险公司无处藏身,再不能收了钱不办事,无论被保险人的肇事责任有多大,跟你保险公司没关系,该赔的钱一分都不要少。

法律应该起到的作用,本来就应该是这样。上苍保佑那些喝了拉菲或者牛二的人们,上苍保佑那些行走在斑马线上的人们,愿我们每一天的出行都平安,大家都遵守法律,生活就能更加美好。

(文/中车网特约评论员刘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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