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网 评论】《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前天开始实施。而昨天,工信部网站公布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3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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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还要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意见稿规定,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3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意见稿中还规定了专用校车产品的准入条件:专用校车产品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在此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

上述为此次意见稿的基本内容,涵盖了整车以及改装厂商的准入问题,但对其供应商,硬件质量标准,并没有进行细致的规定。但以目前的国情来看,对行规还是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

《规则》对生产企业数量的调控作用

新的准入管理规则能对校车生产企业的数量产生调控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的关键依然在执行力度上。在数量上,美国的校车规模能达到60万辆左右,但是专业的校车生产企业只有4-5家,但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其发展已经到了后现代化,无论从审核还是车辆生产的本身问题,都是市场充分竞争后的产物,而其发展类似于其开放的电信产业,既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非寡头垄断;校车生产实力薄弱的厂家想进入和参与竞争,必须拿出其自己独特的优势,而若干家企业在符合严格的标准之下,也不会一家独大,可以说是当今市场竞争时代小政府与大市场的较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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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的校车行业如果想良性发展,应立足国情,当前的政策法规相比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差距,因此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家长式的国家来进行监管,矛盾的是,如果抓的太松,虽在数量上更容易进行推广和普及,但容易作坊式生产横行,毁掉这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也容易同时让政府失去公信力;而如果抓的太紧,虽说可能只有若干家实力较大的企业进入,但则企业追求利润的本性会使得校车终端市场的价格难以承受,让买家有愿望买,却无能力买,具体的价位,各位只要对比一下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就好。

中小企业不可忽视的作用

而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小企业的参与则显得必不可少。针对上述推广问题,除了对整车厂商进行招标生产外,在供应商上,也可以进行招标生产,同时与整车厂进行集群,监控先期针对整车厂这一终端,由下而上进行监管,在质量上有所保证,或采取试营业点,或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部分推广,而中小企业可紧跟其后,走“基层路线”,通过技术转让、母厂补贴、基层扶持、招投标等方式进行推广,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灵活的特点,从而改变上述矛盾。

法制和防止监管腐败是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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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校车生产企业反应不一。而不管如何,法制都是保护这一行业利益和使用人利益的终极手段。我国一直宣扬是法治国家,对于汽车这一大型产业来讲,法律也应该进入延伸,同时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有不同的法律标准。而当前我国法规的明文法的特点,概括性、一致性的特点无法保障在各个细分领域充分执行,因此行业新规范的征集与指定显得尤为重要。将行规制定超前于法律的制定,无疑对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史有好处的。毕竟法律多数用来解决发生的问题,而行规则致力于防止问题的发生。因此,笔者希望在国家重视这一情况的同时,将《征集》进行升级,并纳入到法律层次,逐步、主动的将校车标准提高,并适时的鼓励中小企业的参与。

而作为整个生产与推广的监控部门,防止政治腐败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国家领导多次强调腐败问题的背景下,对渎职者采取更为严格的制裁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前校车这一行业由于还没有充分的商业竞争,在性质上也有些公益性质,所以由国家机器推动进行的生产多少事有些被动的,这就需要将大企业的引导,小企业的推广,和政策法规的配合相结合,希望不久的将来,路面上跑的校车不再丢失公众的信任。(文\中车网 孙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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