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网 评论】厂家与经销商的博弈实际上从我国的汽车发展初期,就存在了,可惜的是,已经几十年了,无论是过去的2S,还是现在的4S,经销商都处处受到厂商的“挤压”,实际上的选择权利极为有限。而目前两方正在讨论的《办法》或许可以为未来的市场带来变革,在这个问题上,想改变,首先要克服的便是其核心利益的不协调。
实际上,在互相指责的背后,也是利益之争,一方是利益缺失者,有着强烈的利益诉求,一方则是利益既得者,出让利益如同割肉。因此,解决这样的矛盾,是首当其冲的。
《办法》赋予厂家权力
在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之前,8年的时间以来,经销商就对其带来的厂商地位不均等怨声载道。市场好的时候,经销商还可以忍气吞声,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可随着近些年汽车市场增速放缓,《办法》赋予厂家的权力开始转变成对于经销商的压力。
《办法》中的核心是,经销商销售汽车产品必须经过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这等于给予了生产厂商绝对的权力,而经销商则完全受制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实际上,在《办法》出台之前,由于供需的不平衡,经销商不具备生产汽车的能力,汽车需求旺盛,成了稀缺资源,经销商本质上已经开始对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处于绝对依附地位。

『办法的出台,极大的限制了经销商的权力』
《办法》出台之后,随着中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仍然出现这供需两旺、部分车型供不应求的局面,经销商的核心工作往往偏离自己处于销售、服务行业的性质,转而寻求着如何通过关系,以求整车生产企业能给自己更多货源,解决缺货的困扰。
而除了整车领域,在零配件资质上,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采用厂家的零配件,这虽然有利于共同维护品牌的竞争力,但是却造成了经销商没法开展自己的业务,处处受到掣肘,除此之外,经销商的价格必须依赖于汽车生产企业制定的指导价,经销商的店铺装修必须依照汽车生产企业来做等等。
因此,厂家在这些年中一直都处在控制地位,与谁交好也往往看自己的脸色,经销商只能在厂家的框架下,得到配比并不均衡的利润,又由于经销商的规模往往没有厂家大,有几家4S店的经销商集团就可以算上具有一定规模了,这和厂家相比也处于弱势地位。
厂家与经销商内部斗争
正是因为如此,在这次《办法》的更改,实际上也是所处的两个行业之间的斗争。“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代表着经销商的利益诉求,“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则代表着汽车生产厂家的诉求。《办法》也是两个协会以及商务部相关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与协调的。
『越是高端的品牌,所受到的限制越多』
正是因为长期以来,尤其是4S店开始普及的时代,遭遇销售危机的时候,矛盾便开始凸出。作为矛盾的双方,对于这次修改也都有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的考虑,作为弱势的经销商则更是明确的对厂商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要求。
首先,要修改经销模式。如仍保留厂商授权的权力,那么则应同时打破对非4S店经销模式的限制。此外,还要限制厂商向经销商提出的各类要求,如压库、大区销售、经销商资质等;其次,放开进口车采购,让经销商可以直接从国外提车。最后,针对于特许品牌经营,经销商也应该可以根据市场和经营环境,来自己选择品牌和经销模式,比如同时拥有奔驰和宝马的经销资格,那就可以随意选择销售哪种类型的车。
由针锋相对的政策可以体现出经销商所主要受到的各种限制,也是两个行业之间的矛盾所在。厂商针对经销商所设置的限制,是为了生产者的品牌、口碑等方面所考虑,但是并没有过多的考虑经销商的辛苦;同时,经销商作为流通的终端和主体,承担着来自一线的风险,却没有厂家给予足够的支持,产生矛盾也就自然而然了。
因此,如果想在未来不继续“对峙”,不能仅仅找所谓“共同扩大市场” 这样一条出路,而更应该在面对利益之下,学会“送人玫瑰,手留余香”(文/中车网 孙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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