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价让消费者心有不甘,而怨声载道,引来的不是工商部门的关注和调查,而是国税部门的介入。没想到消费者与消协的强烈抗议也有副作用——“驱虎吞狼”,没对付得了加价卖车的汽车经销商,却不得不面对转嫁过来的加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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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修订稿拟对购车款之外的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统一开票征税。
让人迷惑的是,修订稿竟声称此举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对这样一件有法律争议的事情进行收税,不知道国税总局算是“越殂代庖”还是“与时俱进”?若如此,卫生部门可以越过公安部门,拟定向卖淫服务收取保健费,如果顾客多增加服务,还可以收取排号费、增配费…
国税总局本就没有权利对加价卖车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判断,那是主管《价格法》的相关市场监督部门的事情。加价卖车经过消协、相关法律机构分析,已经基本确定了它不符合《价格法》规定的这个事实。只是工商局和相关部门一直装聋作哑不作为。
如果以后相关政府解释《价格法》,判断加价卖车违法,那国税总局征收加价税,是不是可以被认为是徇私枉法或者商业犯罪胁从?
这都是2010年1782亿车购税惹的祸。
自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从交通部门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近年来车购税收入大幅增长,从2005年的55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782亿元;汽车销售从2005年的592万辆增加到2010年的1806万辆,导致车购税征管业务量和复杂性大幅增加。而加价卖车的一般都是高档车,费税数额很大,如果国税部门不对其征税,将会流失很多税收。
所以为了不让这部分税费流失,政府部门就可以对本来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加价卖车行为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可以无视和牺牲消费者的权利;反过头来还要消费者为这部分加价费买单——这就是国税总局和相关政府部门考虑问题的逻辑!?(习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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