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的解释开了一个坏头。这个解释应该在51之前出来。51之后,全国各地对醉驾几乎都采取了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就是以危险驾驶入罪。但即便如此仍有人以身试法。而最高法的解释,将会为醉驾者开脱,为执法者的恣意执法和徇私枉法奠定了基础,将会破坏既有的好不容易形成的执法公平。
5月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据俺对于国内法律体制的了解,最高法党组书记说的这一番话有着和法律解释相同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这个解释出来的时间不对,明显就是为醉驾者开脱,赋予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大小和“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如何裁判?相信大家都知道,与其让执法者来决定,不如直接用测量的酒精数据定性更有操作性。
明明知道酒驾和醉驾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还要喝酒劝酒,醉驾明显带有故意的性质。从主观上来讲,应该是明知故犯,属于情节恶劣。一般酒驾者会失去理智,拒绝配合检查,情节也属恶劣,至于危害,即便没有事故发生,对于道路安全、公共安全潜在危害还是存在的且是巨大的。
如果危害非要事故来证明,酒驾者和执法者会认为,只要不出事,就不会被起诉。这分明是纵容犯罪。
既然酒驾危害人所共知,既然社会已经对酒驾深恶痛绝人人喊打了,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同志在这个时候说这番话是怕矫枉过正还是过犹不及,确实让人费解。但愿他的话不要上升到法律解释的层面。虽然他这番话的副作用已经开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