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网 评论】笔者认为,如今的投资也好,创业也好,其实都需要推出机制,没有退出机制的行业无法长久发展。汽车业由于其庞大的产业属性,短期内可能得不到体现,但汽车回收拆解业进入高速增长期,无疑让循环机制得到了完善。

由于汽车普及程度和均衡程度不足,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的将近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车辆去向不明,此前已有所报道。实际上该去向无非两点:重新改装再上路、进入私人回收领域重新升值。正因此,通过国家制定的拆解单位和公办的汽车回收单位长期处于“吃不饱”的状态。

除了上述原因外,一方面由于国民收入水平限制导致汽车的平均使用年限较发达国家长很多;一方面由于汽车的普及程度还没有足够多,这两点促使了许多接近报废或者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被销往偏远地区继续使用。再加上国家强制报废和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大量包括“黄标车”以及“年检掺水”的现象发生。

随着在流通领域的多不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家开始重视汽车报废这一关键环节,该环节的带动,无疑可以提高二手车流通的整体质量,进而带动新车更新换代周期的缩短,形成对市场进入和退出的完整循环。

【来自正规的汽车报废】

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2亿辆,如果按照10%的报废率,计算仍然能达到1200万辆,这个容量所带来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都值得关注。即使是目前大部分没有流入正规的回收拆解企业(截止到12年底,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已经达到522家),2012年回收的115万辆,也创造了达78亿元的营收。同时伴随着中西部地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崛起,未来需要报废、拆解的车辆会继续增多。

只要从国家层面,能有效推进回收产业的市场化,并带头制定强制标准,让部分汽车回收的运营收益大于或达到改装回流的收益(如一台接近报废的车辆,改造后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利差在2000元,进入报废公司收购价格能让车辆转让者达到2000元),可以明显改变选择取向,从避免麻烦和风险的角度,临近报废车辆拥有者也会更直接的向报废企业流通。

加速汽车报废,不仅可以促进新车销售,首先可以带动的就是处理各类材料和拆解用的设备,设备商将成为第一批受益之人。尤其是随着未来自动化、大型化金属处理设备的推广使用,在拆解产能建设的2-3年内,设备市场的资金大约为150-250亿元。这些资源将作为行业基础带动行业整体发展。同时,随着日后零部件通用化、模块儿化程度的提高,车辆零部件的耐用部分,以及零部件的残值,及再造价值估计总量也巨大。这些部分不但可以重新应用,而且可以有效降低售后成本及购买二手车后的花费。

除此之外,更主要的涉及到车中的钢铁、塑料、橡胶和有色金属等资源基本上可以回收利用,按照1000万辆计算,价值接近千亿元。这些资源也相应的带动了回收处理公司和资源化公司,目前这样的上市企业已经有多家,通过资本运作等手段,可以联合多家单位与二手车市场进行“竞争”。

不仅如上述,参考发达国家,这其中的空间可谓十分巨大。而且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以此来保障汽车报废的正确性和流向的正确性。当前我国仅有几百家拆解企业,作为世界第一产销大国,着实有些少。美国的拆解企业超过1.2万家,专业破碎企业超过200家,每年可回收废钢铁1600万吨,废铝85万吨,废轮胎38.6万吨。此外,美国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多达5万多家。美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进行回收利用。目前,美国报废汽车拆解处理行业整体规模达到700亿美元左右,占美国循环经济整体产值的三分之一。

日本循环利用也十分高。在每年报废的大约500万辆中,350万辆通过拆解、破碎、再利用得到循环利用,100万辆作为二手汽车出口,另外50万辆作为二手车库存,国内拥有报废回收企业约88000家,拆解企业超过6000家,专职破碎企业超过1200家。

英德法三国总共也拥有专业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约8000家,专职报废汽车破碎处理的企业超过90家,并且构成了欧盟报废汽车处理体系的核心。

于此同时,上述各个国家也有严格约束。例如,美国以很完备的环境保护以及连带责任的法规来进行规范,并且严格限制报废汽车废料的填埋。美国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供应商、零售商和其他参与公众都被要求对汽车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负相应法律责任。

日本则率先通过施行电子清单制度来保证出力体系运转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并且维修行业和7家主要零部件再制造销售网络均制定了各自的质量标准和质保体系,再加上2002年颁布《汽车再利用法》,以及从汽车购买之初消费者就要交纳的回收利用费(包括汽车破碎残渣、安全气囊费、氟利昂处理费、资金管理费和信息管理费),欧洲三国各国也与美国类似,强调责任制延伸,规定车企应负责回收自产车辆的报废机动车,或者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并有义务向拆解企业提供拆解报废汽车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这就从车企制造开始就将回收做了定型,无法割舍。

因此,从综合的角度来看,大力强化车企报废回收这一环节,不但有着充分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可以从发展的初始阶段,就引入一套完整的约束和管理机制,尽可能的将这一循环机制成为一种自然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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